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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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使得网络游戏直播开始逐渐流行起来,并且日益成为未来极具前景的新兴行业之一。而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以及网络游戏直播自身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主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期对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定性,并参考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今后在网络游戏直播方面著作权的保护和规制提出可行有效的建议。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首先是对网络游戏进行简单地介绍。网络游戏主要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素材库两大部分,目前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采用二分法。即将游戏引擎按“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游戏素材库中的素材则是分别纳入美术、音乐作品等类别中。其次分析网络游戏的静态画面以及动态画面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对此,本文认为静态游戏画面是作品,但没有单独保护的必要;而网络游戏动态画面则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最后对网络游戏直播进行简要的叙述,强调需要对网络游戏直播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详细阐述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属性。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网络游戏直播这一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专有财产权的控制范围;二、主播在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下,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由于其传播方式的特殊性暂时还无法纳入其中。此外根据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和衡量因素,网络游戏直播对于游戏画面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如果主播或者游戏直播平台没有经过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网络游戏画面的,将会构成侵权。第三部分则是有关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以及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著作权法律地位的讨论。与网络游戏直播联系最密切的主体就是游戏设计者、游戏玩家、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以及主播。游戏设计者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对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由于游戏直播中的游戏玩家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演绎者、汇编者、表演者行为的界定,因此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游戏玩家不是著作权法的权利人。游戏主播和直播平台进行网络游戏直播要经过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需要对主播的直播行为尽到较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网络游戏直播视频包括主播个人录制的直播视频和大型网络游戏比赛直播视频两种。其中,主播个人录制的直播视频只构成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而大型网络游戏比赛直播视频有自己的独创性,可以将其归到类电影作品中。通常情况下,大型网络游戏比赛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归比赛主办方所有。第四部分则是研究其他国家在网络游戏直播方面所进行的法律规制及司法实践。主要是以网络游戏直播发展比较领先的美国、日本、韩国为例,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直播方面所进行的立法和司法上的探索进行分析,总结其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第五部分的重点是对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一部分首先将对我国现阶段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进行一个整体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第四部分其他国家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我国今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提出去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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