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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研究路径和观点进行汇总和梳理,发现研究趋势呈现出从研究法条到研究法律行为结构的由浅入深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主要运用区分原则和公司意思表示理论,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对民商事组织的内外部关联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索。通过以上的分析,文章认为公司担保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意思表示理论和区分原则,公司担保行为可以分为公司担保意思的形成和公司担保意思的表示,公司担保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行为,公司担保意思的表示属于公司外部法律行为。公司担保意思的形成是公司担保意思表示的前提基础,公司担保意思的对外表示是实现公司担保意思的载体和必然要求,只有通过意思表示才能将形成的意思转化为现实,才能实现公司的意思能力。公司担保意思形成与公司担保意思表示的分离根源于公司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分离,公司的意思能力则来源于法人实体说的观点支撑。当公司内部形成的担保意思与公司对外实施的担保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该对两者的效力进行分别认定。公司内部形成的担保意思是否有效,应当采用意思主义的观点、根据公司内部章程和组织程序来认定,侧重保护公司意思的真实性及其意志的自由表达;公司对外表示的担保意思的效力,应当根据外观主义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认定,侧重保护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以及效率;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公司担保行为的意思表示产生效力;当相对人为恶意时,公司担保意思的表示效力待定或者归于无效。当公司因外部行为生效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其他民商事主体和组织,在私法领域进行活动时,出现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不一致的情况时,可以参照公司内外部关联行为的关系进行处理。文章的主要贡献是对近年来关于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的学术观点进行了汇总梳理,并在运用区分原则和公司意思表示理论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初步探讨民商事主体、组织在私法领域进行活动时出现内外部行为不一致的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提出了内部关联行为和外部关联行为这对概念,以区别于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探索了内外关联行为的联动机制。另外,文中试着运用比例原则分析了相对人注意义务达到适当程度的确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