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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产业经济学的研究逐步深入和完善.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被广泛应用的同时,激励性规制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政府规制理论应运而生,使得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规制者在设计规制策略时往往不能获得有关垄断企业的准确信息,如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产品的需求等,也就是垄断企业具有私人信息.因此,研究不对称信息下垄断企业的规制问题及其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研究了基于双边未知需求信息下的规制问题.规制者和企业都不知道的产品的市场需求,双方对需求做出各自的评价,将规制者和企业对需求的评价分别刻画成随机变量,建立以最大化社会总剩余为目标的最优规制策略模型.规制策略包括:产品的价格,企业的产出和消费者给企业的转移支付.最优规制策略表明在双边未知信息下,规制者和企业对于需求的不同评价对最优的规制策略产生显著的影响.具体地说,最优规制策略的制定取决于规制者和企业对于需求的评价是否相同:如果评价相同,相比于完全信息下的最优规制策略,最优的产出没有发生扭曲,最优的价格发生向下扭曲,最优的转移支付发生向上扭曲;如果评价不同,就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当企业对于需求的评价比规制者对于需求的评价乐观时,最优的价格和产出均是向上扭曲的.相反,当企业对于需求的评价比规制者对于需求的评价悲观时,最优的价格和产出均发生向下扭曲.此外,在双边未知需求信息下,无论规制者和企业对于需求评价是否相同,规制者都分配所有的社会剩余给消费者,而企业得到的期望利润为零.即双边未知需求信息仅仅影响消费者剩余.第三章考虑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共存条件下的规制问题.产品的需求是企业的私人信息,且规制者无法观测到企业为提高需求所付出的努力水平.规制者以最大化社会总剩余为目标,建立两部定价规制策略模型.模型最优解表明:如果企业的努力水平是可观测的,那么无论产品的市场容量对于规制者是完全信息还是私人信息,最优的企业努力水平都是零.这意味着规制者只是通过产品的价格而不是通过企业的努力水平来调整需求;如果企业的努力水平是不可观测的,那么产品的价格和企业的努力水平对需求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对规制策略造成扭曲,因而,规制者要基于产品的价格和企业的努力水平对需求影响的差异来设计最优的规制策略.第四章讨论了价格上限规制对供应链合同设计的影响.上游垄断商的成本类型是其私人信息,下游垄断商以最大化其利润为目标,建立基于价格上限规制下的合同设计模型.合同策略包括产品的零售价格和下游垄断商给上游垄断商的转移支付.模型最优解表明:当上游垄断商的成本类型是完全信息时,紧的或者适中的价格上限规制会降低产品的零售价格,同时增加了转移支付,从而造成了下游垄断商的利润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剩余增大.当上游垄断商的成本类型是其私人信息时,适中的价格上限规制使最优合同实现了半分离均衡;紧的价格上限规制使最优合同实现了混同均衡;适中的和紧的价格上限规制都同时减少了上游垄断商和下游垄断商的利润,但却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此外,私人信息可以弱化价格上限规制对最优合同的影响,相反价格上限规制也可以削弱私人信息对最优合同的影响.第五章研究了主导型零售商针对小零售商的竞争如何设计最优的合同问题.供应商只能选择一个零售商与其合作.供应商和小零售商的成本均为私人信息.主导型零售商以最大化其期望利润为目标,建立了供应链合同模型.模型最优解表明:小零售商的竞争总是增加供应商的利润,同时减少了主导型零售商的利润,但对整个供应链的利润却没有影响;供应商的私人信息损害了主导型零售商的利润和整个供应链的利润;小零售商的私人信息减少了供应商的利润,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主导型零售商的利润,而对整个供应链利润却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