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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重大体育赛事的经济收入来源看,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销售额所占比重巨大。在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争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日益多元化,竞争也愈发激烈,产生的纠纷与摩擦日益增多。然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发展使得法律在理论与制度层面严重滞后,已经不能完善的保护。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不论国际还是我国立法都没有明确界定,理论界更是有很大的意见分歧。本文在此背景下结合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界定、主体、法律保护等进行讨论。当下,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理论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界定还存在重大分歧,本文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发展进行分析,由于赛事视频录制主体的转移从传统的媒体录制转移到赛事组织者以及传播技术及转播方式的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介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若干理论学说“赛场准入说”“肖像权使用说”“契约权利说”“商品化权说”“表演者权说”“著作权说”等,并逐一进行评析,笔者倾向于著作权说,体育赛事转播权应纳入著作权进行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对象认定为体育赛事视频,而非通说认为的体育赛事本身,将两者从观众与赛事组织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多角度比较分析。体育赛事本身是一个客观事件,是素材或者内容而不是经过制作加入人的主观意志固定下来的画面。进一步说明体育赛事视频作为客体更有利于对其从法律进行性质界定和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客体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要求。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录制技术、传播技术与途径、商业经营模式等的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也随之发生转移,在当下的环境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身份重新定位,即主体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或各个体育赛事委员会、协会。对转播体育赛事的媒体身份重新界定,媒体在当下转播模式中扮演许可使用主体。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关于体育赛事转播侵权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炼争议焦点,分别从关于体育赛事广播组织权的央视诉世纪龙公司案,关于体育赛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央视诉我爱聊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两个个角度介绍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分析焦点问题,对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认定进行评析。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立法以及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提出将体育赛事视频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明确主体地位、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规制范围等完善建议。希望对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研究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