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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现代噪声污染问题随处可见,对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休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噪声污染已成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列的又一大污染,噪声污染不同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样显著,所以,受关注程度远不如其他危险,但是,噪声扰民的投拆事件已经占到环境污染扰民事件的50%左右,噪声污染引起的环境纠纷已经上升为环境污染问题的榜首。噪声对人的危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损害,更是精神上潜移默化的侵害,长期积累伤害很大。本篇论文是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政府职责问题进行探究。我国防治噪声污染立法主要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落到实处,处罚过轻,丝毫没有起到惩治警告的目的。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相关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对污染严重企业充耳不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政府职责方面存在问题。政府执法部门职权交叉、职责不清,遇到责任相互推诿,执法主体透明度不够,受害的广大居民常常投诉无门,只能忍气吞声,毫无办法。本文表述了政府职责在噪声污染防治中作用,并且借鉴国外经验,从立法、执法的层面上探讨如何完善政府在治理噪声污染方面的职责。完善城乡规划对噪声污染防治政府职责相关立法,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政府职责,完善明确划分噪声治理执法者管理职责、完善噪声治理问责制度、完善噪声污染治理三同时制度、加强执法者噪声污染治理职责法律意识、防止地方保护滥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同时借鉴了国外关于噪声污染治理立法及外国政府噪声污染治理职责方面的优点,对我国治理噪声污染政府职责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