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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并不太多,而且大部分案件都以原告的败诉、撤诉而告终。这一方面受制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如对诉讼主体的限制,案件性质的限制以及审判力量的不足。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被称为诉讼法脊梁的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本文首先就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特点和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提出反垄断案件具有公益性、经济性和复杂性以及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对等等特征,因而,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具有一些特殊性。其次,文章对国外相关证据制度作了介绍,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采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议效力的认可,对归责原则的确定,对间接证据的应用,以及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收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这对于复杂的反垄断诉讼,尤其是在我国相关经验还不充足的情况,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再次,论文对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规定的介绍,提出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文章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提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应建立有关专家证据的采用标准,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诉讼中的作用,加强法院的职权探知,确立适当的证明标准,实施最低标准的证据开示等建议。通过以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对比分析和介绍,本文就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借鉴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弥补法律法规和执法经验的不足。以能促进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