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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但是,本罪在行为对象、客观行为方式、司法认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观点分歧及理论难点,大陆法系的一些传统理论及立法模式可以为本罪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借鉴。长期以来,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和数量繁多的刑法罪名中并未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刑法学教科书中也只是作篇幅较短的浅显介绍,也无专门的著作对本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学者们一般都限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罪与非罪、案例分析等方面内容的介绍,或者选取其中某个方面作系统论述。随着现代通信科技的迅速发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的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故而将侵犯通信罪进行更为系统及深入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对本罪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概述,简要介绍了本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并在立法模式上与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通信自由权作了重点论述。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侵犯通信自由罪中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三种客观行为的含义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其中本文将重点分析非法开拆行为。第五部分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对象进行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研究,这是本罪构成的重点和难点。第六部分主要从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与近似犯罪的区别两方面展开,探讨了本罪的司法认定。其中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区别。第七部分则综合本文的分析探讨,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