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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始建立或者逐步完善保护儿童利益的制度。收养作为亲子关系领域的重要制度,顺应了加强保护儿童利益力度的这一世界趋势,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和精神在各国收养法中表现的越来越突出,表现为国家监督主义在现代各国收养法中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但儿童自身能力的先天不足,使其无法在收养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本文以研究公权力如何介入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利益为目的,考察我国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对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公权力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并针对现有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立足于对我国收养法中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公权力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在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收养法中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的立法构想。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正文有四大部分,共计三万多字。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公权力保护儿童利益的必要性。本部分对公权力保护儿童利益的必要性进行论述,以奠定对未成年养子女利益进行公权力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际人权文献中保护儿童利益规定的介绍,可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已成为我国所应承担的政府责任,在亲子法领域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接着通过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论述,包括对其含义、所蕴含的必然性要求的阐述,指出儿童作为独立权利主体,国家应以公权力作为后盾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第二部分外国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公权力保护之考察。本部分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有关公权力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规定。着重于从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这两个方面介绍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意在指出公权力对收养关系的干预程度,反映对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最后对两大法系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公权力保护立法现状及不足之考察。本部分是对我国收养法中以公权力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现状进行梳理。主要是研究我国现行收养法所规定的收养条件、程序、收养法律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收养制度问题。立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收养法中对未成年养子女利益公权力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完善对未成年养子女利益公权力保护的建议。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到的我国收养法公权力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立法构想。指出我国所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应放宽收养条件的限制,使有被收养需要的儿童的被收养机会得以增加。而收养程序方面,民政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工作则存在不足,应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