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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既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地役权制度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得到明确规定。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这种通行世界的法律制度。据此,地役权制度在我国民法(物权法)中正式得到确立。
由于该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次写进我国法律当中的一项全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制度都相对比较陌生。在此背景之下,作者选择了该制度的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进行论述,同时对该制度某些方面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以及法律规定中尚待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拙见。全文由前言、正文、结论组成。
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地役权制度概述。在这部分,笔者对地役权的起源、概念、特征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地役权法律关系构成的分析进一步透射出该制度存在的社会功能。此外,笔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地役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进行梳理,进一步阐述地役权制度的独特之处及应用价值。
第二章:各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现代发展。通过对外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介绍和对大陆、英美二大法系对该制度的简单比较,真实的反映了外国地役权的立法状况。同时兼论地役权的新近发展,从而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地役权已有所突破。
第三章: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适用范围的现实区分。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二制度采并列式,但二者具体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正确适用。笔者试图勾勒出相对客观的标准将各自的适用范围予以澄清,对如何具体运用二制度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指导实践。
第四章:完善我国地役权立法的思考。地役权的立法价值在于发挥土地等物的利用的最大效益,本着这一立法原则,结合社会的需要,该部分笔者对现有法律在地役权主体和登记制度规定上的不完善之处提出自己的管见。
本文突出的特点是:
一、选题适时。本文所论述的地役权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规定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期望通过此次深入研究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文章不拘泥于理论研究,而是结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地役权制度进行深入讨论,对不同国家地役权制度进行了考察,力求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
三、本文以促进我国地役权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操作为目的,在对地役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地役权理论在我国的应用提出了作者的独特见解。
由于该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次写进我国法律当中的一项全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制度都相对比较陌生。在此背景之下,作者选择了该制度的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进行论述,同时对该制度某些方面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以及法律规定中尚待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拙见。全文由前言、正文、结论组成。
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地役权制度概述。在这部分,笔者对地役权的起源、概念、特征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地役权法律关系构成的分析进一步透射出该制度存在的社会功能。此外,笔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地役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进行梳理,进一步阐述地役权制度的独特之处及应用价值。
第二章:各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现代发展。通过对外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介绍和对大陆、英美二大法系对该制度的简单比较,真实的反映了外国地役权的立法状况。同时兼论地役权的新近发展,从而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地役权已有所突破。
第三章: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适用范围的现实区分。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二制度采并列式,但二者具体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正确适用。笔者试图勾勒出相对客观的标准将各自的适用范围予以澄清,对如何具体运用二制度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指导实践。
第四章:完善我国地役权立法的思考。地役权的立法价值在于发挥土地等物的利用的最大效益,本着这一立法原则,结合社会的需要,该部分笔者对现有法律在地役权主体和登记制度规定上的不完善之处提出自己的管见。
本文突出的特点是:
一、选题适时。本文所论述的地役权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规定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期望通过此次深入研究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文章不拘泥于理论研究,而是结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地役权制度进行深入讨论,对不同国家地役权制度进行了考察,力求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
三、本文以促进我国地役权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操作为目的,在对地役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地役权理论在我国的应用提出了作者的独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