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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之诉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初规定于双边贸易协定,后来被纳入到GATT1947中。WTO成立之后,GATT1994中保留了对不违反之诉的规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谅解的程序》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不违反之诉是从货物贸易领域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其构成要件也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随着WTO的诞生,不违反之诉制度借助统领WTO规则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覆盖到货物贸易领域以外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新的领域。从货物贸易领域发展起来的不违反之诉,如何在货物贸易领域以外适用的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是对WTO专家组的一个挑战。该问题能否得到较好地解决,将影响到WTO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解决不违反之诉在新领域适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法理基础进行探寻。不违反之诉最初在GATT中确立时,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义务被严格限定在条约的明文规定中,凡条约未明文规定的,即使对一方依赖条约可期待获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认为是违反条约。因此,不违反之诉实际上是在法律之外建立了衡平的救济。然而从那之后,国际法的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义务被认为主要来源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可期待的合法利益。同时,善意原则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善意原则衡平分支的对预期合法利益的保护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原则。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违反之诉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本文提出,不违反之诉应当转化为违反之诉,采取同一的救济方式,即将撤销造成损害的措施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这将更有利于对预期合法利益的保护,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这很难在短期内实现,需要在将来的不断谈判中去努力。针对这种客观现实,本文在最后提出了对我国以及WTO专家组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的WTO法律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