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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失地农民不断增多。随着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逐渐缺失,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为一个困扰城市化进程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其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它既属于“三农”问题,也属于社会保障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加快现代化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本文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切合失地农民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障模式,文章的总体框架为:首先,文章从城市化的内涵出发,论述了该问题提出的背景以及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进而从国外养老保障理论的研究现状出发,参照了国内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理论和实践中问题的研究现状,利用文献研究方法,得出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的思路。从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的“福利国家论”到贝弗里奇的“贝弗里奇报告”,从理论到现实,文章顺着这两条发展主线,对国外养老保障理论进行了文献综述,为中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参考。然后,分析了失地农民基本现状、养老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以及原因,主要原因有:政府行为缺少监督,土地产权不明晰,征地制度不健全,城乡未统筹,最终得出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通过评价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利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得出构建“土地投资分红”的养老保障模式。进而论述该种模式构建的可行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理论可行性分析和实践可行性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理论基础分析,经济分析,法律分析等;后者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实践探索分析和实践要件分析等。进一步结合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研究,通过借鉴目前浙江等地正在开展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实践探索,构建以“土地投资分红”养老保障为基础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最后,构建该种养老保障模式的体系结构,其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体系的构建,权属体系的构建,权益主体的构建和社保体系的构建。在政策体系构建上,重点是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制度创新,规范土地补偿标准和政府行为,并且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权属体系构建上,重点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同时实现土地产权权证化。在权益主体的构建上,重点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市场化定价,明确土地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并且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社保体系构建上,重点是在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明确分红收入如何进入社保账户,并且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以及如何确定失地农民的缴费和给付待遇。在这个模式中,明晰土地产权归属是重点,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是该模式的核心,强化法律的强制力、弱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是前提,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同时确保该种模式的实践要件在上述四个要点的基础上顺利实现,最终此种模式才能完全实施。在模式实施过程中,需要研究土地使用权投资的风险,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同时应该进行合理的经济论证和项目论证,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该采取风险规避措施。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将目前农村的土地股份制研究和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践探索相结合,后者主要参考的是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流转实践探索,如北京宋庄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制度;同时也参考了浙江等地正在开展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新模式探索。该模式充分结合了“以土地换社保”和“土地股份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优点,规避两者的缺点,以解决农民历史空缺缴费以及后续缴费等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养老保障体系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