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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两者构成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全制度,两者都是在出现了危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性措施。相比较而言,诉前财产保全,无论对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对诉讼进行的影响,都要深远一些。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销毁财产的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权有条件的提前介入民事纠纷,而不必等到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才能获得救济。这种救济方式更具有时效性,可以取得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司法权的提前介入,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使债务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可能会迫使债务人放弃违法行为,这样民事纠纷就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得到解决,还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债务人没有放弃违法行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民事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经过法院的审理,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由于在诉前就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因此法院的判决就可以顺利得到执行,不会出现“执行难”问题。我国虽然有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但是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管辖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撤销的问题等等。本文是在分析我国现行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除摘要和引言外,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进行综述,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与相关制度区分开来,进一步加深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认识和了解;第三部分主要是简要的介绍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以期对完善我国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有所帮助;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展开分析,主要是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的自由裁量权、诉前财产保全的数额、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外比较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相关的司法实践,试图对完善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一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