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的公司法规范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th_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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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负担的使命是通过严格贯彻法律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来刺激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使他们愿意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投入公司组织从而为其开展大规模的上市经营活动提供物质保障。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现代公司法不断创新融资方式,类别股制度就是推动公司融资的有效手段,它在创造了巨大融资空间的同时也深刻的影响到了我国现有的公司制度。然而成文法先天存在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像判例法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时刻有相适应的规则出现。我国对于类别股的规范需要追溯到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中就曾经提到可设立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股份,只是在之后的历次《公司法》法修改中均未就类别股的各项规范做出完善的规定。甘肃世恒案的判决再次将类别股制度拉入立法者的视野,在市场不断变换的今天,公司都在寻求各类的融资手段,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观念下,通过签订对赌协议进行融资早就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在最高院以部分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判决后面,需要的是公司法跟进的制度的改变。与其存在对赌协议这类不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的融资方式,为何公司法不顺应时代的发展,主动的规范可以为融资提供更多渠道的类别股制度。这不是法律的跟风行为,作为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类别股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公司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这些国家对于类别股的规范宽严不一,但是都承认了类别股存在的合理性。尽管此次公司法修改对于类别股制度仍然未有涉及,但是就不断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将来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只会越来越多。笔者秉持着类别股制度最终需要在公司法层面进行全面规范的宗旨,以类别股需要法定化为出发点,提出了类别股的几项要素。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论述了类别股应在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具体原因,同时就公司法如何对类别股进行规范提出了意见。本文除了导言、结语以外有三章内容。第一章主要从类别股的性质及意义出发阐述类别股的重要性,在认可类别股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积极性的前提下,笔者通过对于类别股各个主要要素的阐述提出了类别股需要法定化的结论,同时介绍国外已经发展良好的类别股法定化制度以佐证笔者这一论点。第二章在认可类别股需要法定化的基础上,通过笔者对于我国现行的类别股的规范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类别股制度的规范方式的局限性,同时由于没有公司法层面的详细规范导致了不同规范间相互矛盾的现象的产生。类别股制度对于我国更好的与世界先进公司制度接轨,改善我国融资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我国也应当通过公司法规范让类别股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章主要就我国应该如何通过公司法规范类别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所谓的类别股公司法规范并不是指在公司法中明确的规定每一种类别股的具体种类,而是在法律层面原则性的确定有哪些股东权利可以设置不同的类别股,与此同时,公司法还需要有针对此类股份的保护制度即对于类别股表决机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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