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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交易是由银行为买方提供买卖合同的货款,银行对货物进行控制,由卖方向银行担保买方提货的综合性商业交易。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买卖双方及仓储物流企业合作模式,保兑仓交易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其缓解了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保兑仓交易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上的纠纷,比如近些年来的钢贸事件。因此加强保兑仓交易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对保兑仓理论研究,可以更好得为其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提供指导。总体上,保兑仓交易具有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关系紧密的特征。从交易的内部观察,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整个交易的起点,买方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是买卖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卖方向银行担保买方提货是银行借款的关键,四方保兑仓中第三方监管机构是银行控制货权的手段,任何环节出现问题交易都无法正常继续进行。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交纳保证金,银行就会启动保证借款收回的必要手段,比如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行使质押权等。保兑仓交易的内部构造较为复杂,实质上是买卖、借款、质押与保证的融合。核心是银行授信,除了买卖合同外,其他法律关系均是围绕银行能够如期收回借款而构建的。银行为买方提供预付款采购,盘活买方资金,卖方实现销货。银行基于卖方的商业信用,在供应链交易的背景下,由卖方为买方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价款需要获得银行的放贷;借款合同中,银行放贷依赖于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在质押合同中,质押物的存在依赖于银行先放贷然后卖方出货;担保合同要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存在。关于保兑仓交易中卖方的担保方式有差额退款责任与货物回购义务,当前关于保兑仓各类文章中并没有对这两种担保方式进行相关的区分,本文对此进行了法律性质的区分,以及其分属于不同的保兑仓类型。关于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是当前在厂商银业务中的概念,保兑仓交易中同样存在。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银行与监管机构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监管机构与买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兑仓交易包含第一层次的义务,以及违约发生后的第二层次的义务。鉴于保兑仓交易的综合性及复杂性,交易中的违约救济也应类型化进行。第一,买方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时,银行可采取行使质押权、要求卖方履行差额退款或货物回购的方式回收借款;第二,卖方拒绝履行回购义务,银行可以合同约定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或通过实现质权变换救济方式;第三,卖方违约发货,银行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或不承认卖方在履行保兑仓交易项下的买卖合同;第四,第三方监管机构保管不当致货物毁损,银行可以向第三方监管机构主张违反委托义务或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金用于填补敞口,买方可以向第三方监管机构主张违反保管义务;第五,卖方提供货物不达标,银行可以要求卖方换货或要求其履行差额退款或货物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