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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决定着公司的成立及其营业的开展,影响着公司如何降低筹资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也影响着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以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成为公司法的核心范畴之一。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制度设计存在着诸多缺漏,影响着上述目标的达成。为此,我们需认真对待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理性选择,以使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得以完善。本文分四部分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价值理念与规则设计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资本的法律含义及其特征,指出对公司资本的具体界定虽不一致,但这并不影响对公司资本最核心意义的理解。作者首先讨论了公司资本及公司资本制度的涵义,界定了公司资本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功能。作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模式应充分实现公司资本的营业功能、担保功能与融资功能的发挥,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出资制度、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资本变更制度四部分内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背后的价值理念以及三大资本制度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和现代社会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发展方向。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模式,并分析了三种模式内涵的不同价值理念。作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背后的价值理念支配着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则设计。安全、效率和公平是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设计所需考虑的核心价值。在此基础上,作者分别讨论了两大法系公司资本制度模式所内蕴的不同价值理念,指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重心<WP=49>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强调安全、公平,但不利于效率价值目标的达成。而英美法系的公司资本制度为投资者设立公司和公司营业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强调效率,但不利于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对公司资本价值理念的逻辑分析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比较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所内涵的法律价值序列,指出法定资本制有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获取安全,这会导致效率低下的后果;而授权资本制偏重效率,在债权人保护的效率性方面就会存在缺漏,而折衷资本制较好的实现了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协调。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定位以及产生的历史、现实原因及其优缺点,并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作者首先考查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形成与现状,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优缺点。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贯彻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以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使公司得以稳健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与社会交易安全,但其缺漏之处也甚为明显。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使公司设立不易,变更公司资本的具体操作成本过高,这既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又易造成筹资困难。在公司转投资问题上,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机械规定难以操作。在出资方面,投资者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性权利种类有限,难以适应经济现实的发展需要。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过分相信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而忽略了公司资本的融资功能。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后果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反思我国公司法现行资本制度的基础上,作者在第四部分提出了改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设想,该部分为全文的重点。作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公司资本制度本身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入手,重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者指<WP=50>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重构应更新公司资本制度理念,并在其支配下,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作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既要从公司资本制度本身设计上入手,又要超越公司资本制度本身,通过其它制度的配合来弥补公司资本制度的缺失与不足。为此,作者提出了我国未来公司法关于出资制度、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资本变更制度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补充公司资本制度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