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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所固有的高风险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普遍得到人们的认同。作为拟筹资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的第一道门槛的股票公开发行监管,各国政府均未敢懈怠,只是监管方式有所不同。自1993年建立全国性股票市场至2000年,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2001年至今实行核准制,但随着股票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对我国现行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已被提上议程。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甚至是决定了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这些因素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未来演进中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文运用交易费用分析框架,探索了交易费用对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变迁的影响,并进一步对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未来变迁进行分析,试图为改革决策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决策方案或思考的角度。 本文在威廉姆森关于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之划分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以交易的顺利与否为标准将交易费用划分为原生交易费用和次生交易费用两种。在这一分类的基础上,本文以中国政府为解决投资者进入全国性股票市场时面临的原生交易费用和次生交易费用而选择的监管合同为主线条,展现了交易费用在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本文总体而言属于解释性研究,即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对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进行解释。本文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1)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可以被描述为政府担保合同以及中央与地方审批权分享合同的选择。政府之所以要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一方面主要是解决投资者因从地方性股票市场转入全国性股票市场时产生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原生交易费用增加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出面充当担保人是当时唯一可供选择的可降低投资者购买股票后面临的次生交易费用的方式。而中央与地方审批权分享合同之所以出现,主要是中央政府为尽快建立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全国性股票市场,在不得不触动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情况下为减少谈判成本和节省在建立“试验”性的全国性股票市场支出的行政成本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审批制不但使中央统一监管的股票市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来,使中国股票市场进入了有序发展的轨道,而且为股票发行的政府监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核准制的实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就政府监管的指导思想而言,核准制与审批制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都属于实质监管之列。但在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方式上,核准制则体现出与审批制较大的区别。核准制的特征可以归结为审批权分享合同的终止和政府担保合同的存续。审批权分享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代理成本过高,政府担保合同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由政府充当担保人仍然是降低投资者在全国性股票市场中进行交易而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最可靠承诺方式。 (3)尽管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值得期待的市场化的发行审核制度,但其生存却有赖于适合的土壤,而适合注册制生存的土壤在我国恰恰仍处于培育之中,因此目前终止政府担保合同、实行注册制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我国当前制度环境下,判断终止政府担保合同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应当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一是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惩罚和司法救济机制是否已经能够有效运作,二是是否有较为宽松的新闻舆论环境和较为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权法律保障制度。 在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对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变迁的历史予以解释之后,本文进一步用交易费用理论阐释了政府担保合同终止后注册制应当成为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的理由,并提出了向注册制过渡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