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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FDI由于其对东道国经济上的积极效应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此现实背景下衍生了许多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而众多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均强调跨国公司的知识资产对于FDI的发生至关重要,1995年的TRIPs协议更是掀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FDI影响研究的小高潮。然而,至今知识产权保护对于FDI的作用方向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本文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具有不同影响的角度出发,提出假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FDI的积极作用弱于发达国家。为了验证该假设,我们采取了理论与计量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方面,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同影响的理论机制。理论机制如下: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均强化了所有权优势与区位优势,强化了的区位优势对FDI产生了市场扩张的积极影响,而强化了的所有权优势对FDI则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发达国家,强化了的所有权优势对水平FDI与垂直FDI均产生了市场扩张的积极影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水平FDI产生了市场垄断的消极影响,对垂直FDI产生了市场扩张的积极影响。计量方面,利用美国对外投资数据,运用静态面板的计量方法验证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外商直接投入,但对发展中国家FDI的积极作用弱于发达国家的假设。之后,利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2015年147个国家的面板数据,区分不同国家类型,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FDI的不同影响。不同国家类型中,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用以佐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FDI的促进作用弱于发达国家。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政策建议,发达国家可以采取强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来吸引FDI。发展中国家则区分低技术经济体与中等技术经济体,对于不同技术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应采取适当的、与技术水平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