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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公安机关的立案权,是一项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力,稍有不慎,就会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针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全过程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既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应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仅限于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遗漏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虽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填补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的立法空白。本文在笔者从Y省K市W区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所获得的数据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目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的基本运行状况为:一、数量增长迅猛;二、质量有待提高;三、效果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上:范围界定太窄、标准模糊、程序粗糙、缺乏相应地权利、配套制度缺位等;司法上:线索发现难、监督成案难、后期处理难。为了完善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着手改革。首先,立法上,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制裁措施;其次,司法上,应当:建立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内引外联”拓案源,突破发现难的瓶颈;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和警检联系,完善监督成案机制;建立立案监督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和立案监督责任机制,加强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立案行为的制裁,确保监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