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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崛起,使得传统线下经营为主的商业模式受到影响,以互联网为中心的商业运营模式迅速发展。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互联网市场参与者不惜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和正当的市场秩序。流量劫持行为是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未经用户允许的前提之下潜入用户的服务器更改用户的域名,或者通过设置相似图标使用户对目标网站产生混淆在违背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访问行为人研发的网页,从而增加其访问流量,提高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这种行为会损害网络市场主体的利益,损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近年来流量劫持的案件频发,司法实践中对流量劫持案件的认定和审判过程发出不同的声音,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手段、结果认定方面模糊不清或者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基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背景,深入分析流量劫持基础理论的前提之下,探讨流量的财产属性,分析流量劫持行为所具有的三种特征,介绍两大类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笔者基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流量劫持行为主体的规定,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主体存在诸多困境,提出在认定主体过程中维护单一利益向整体利益转变的思维,扩展行为主体的范围。网络用户作为市场参与者之一其利益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消费者组织等市场参与者诉权更为全面地保护多重市场主体的利益。笔者从三个角度着重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包含技术创新与主观过错之间的关系、事后补救与主观“恶意”的关系、被劫持者是否被特定化对待。针对流量劫持的分类概括出流量劫持手段认定的难点,并分析“将得流量”与“自由流量”之间的差异,判断将得流量的归属,并分析流量劫持手段的非正当性。流量劫持行为之所以不正当是因为其带来了多重损害,不仅限于对被劫持者的侵害,还包括消费者利益、有序的竞争环境等,那么如何有效认定流量劫持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笔者认为损害后果应限于实际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拓展至消费者利益和修复有序竞争秩序的费用。即本文按照行为主体、主观状态、行为手段和损害后果的逻辑结构对流量劫持行为认定进行全面分析。笔者详细分析奇虎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搜狗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2345诉猎豹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淘宝诉载和公司、载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提炼法院在审判上述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采取理论结合实际的论证方法,总结流量劫持行为的认定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性提出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