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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广义上理解征地补偿,认为征地补偿应包括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中的支农支出。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民个体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中的支农支出是对整个“三农”的补偿。本文不是从微观角度探讨征收土地应该向农民补偿多少的问题,而是将征地补偿看作土地转移过程中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土地出让金如何在城乡之间分配的问题。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忽视农民权益;(2)不合理的征地行为;(3)不均衡的土地市场。另外,城市高房价、农村空心村以及小产权房问题等城乡矛盾,实际上是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以及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在不同方面的反映。本文以地租为纽带,将征地补偿与城乡协调发展联系起来研究。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城乡级差地租;城乡级差地租越大,城乡发展就越不平衡。因此,必须基于城乡协调发展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均衡地投入到城乡,以抑制城乡之间过大的级差地租。征地补偿制度是调节城乡地租的一种机制,也可以成为维护城乡协调发展的一种机制。征地补偿制度必须采取渐进的改革策略。在改革征地补偿费的计算上,应从只考虑土地原价值转向兼顾土地转用后的价值,最终实现征地补偿价与市场价格接轨。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应明晰土地产权,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和农转非土地市场,为最终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征地补偿应参照土地市场价格,通过土地市场化,促进征地补偿的市场化。在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方面,应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加大土地出让金对“三农”的投入,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