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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在司法实务工作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补充侦查程序贯穿于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三大阶段,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多个方面,影响深远。在实务中,补充侦查一直被侦查、公诉机关看作必不可少的办案利器,但它的使用,特别是滥用,会直接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益,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多种内在要求,阻碍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文章根据一些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实务数据,以及笔者了解到的辩护律师及一些刑事庭法官对补充侦查程序的看法,对补充侦查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观点:在批捕阶段,我国补充侦查程序也存在问题,但并不最为突出,而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补充侦查则弊病丛生。因此,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必须废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适用频率长期居高不下,补充侦查对象未被严格核实,徒增补侦工作负担,补充侦查适用“变质”,使其背离程序初衷。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领域当中,控辩力量失衡,侦查机关一家独大,侦控机关始终对嫌疑人一方拥有压倒性的诉讼优势,让补充侦查程序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壤。直接原因是传统理念的影响,补侦当中警检关系的左右,以及补充侦查程序本身的立法疏漏。尽管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补充侦查程序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凸显,既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也不利于我国警检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针对这些困境,在改革中必须摒除传统法律理念的糟粕;从多方面促进警检两机关办案思维和办案方式的协调,降低适用频率并提高准确率,做到有的放矢地补充侦查;完善补充侦查程序相关规定,从问责机制角度侧面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强化辩护人针对补充侦查程序的介入,让该程序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程序不仅在应用环节上显得多余,没有体现出应有的适用价值,而且严重阻碍各项司法原则在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此外,该程序可以让前一阶段的补侦弊病顺利流入审判中,在被告人维权力量赢弱的现状下,进一步加剧控辩地位失衡的局面。所以,废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从根本上斩断其程序恶根,才能还法院以公正、中立的审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