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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污染的性质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的特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诉讼证据具有科学技术性、生态性、易逝性、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等方面的特点。当发生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立案受理需要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材料;现行要求提供“主要证据”的立案条件过高,法院应当只形式审查起诉证据。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证据的保全,需要符合现行一般证据保全制度规定的保全条件;污染侵权诉讼当事人对其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应当对其申请符合证据保全条件予以充分说明;应当构建环境污染诉讼案件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赋予环境污染受害人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强化污染侵权诉讼证据保全中商业与技术秘密的保护相比于一般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举证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证明被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与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事实,及可能举出的的具体证据,被告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可能举出的的具体证据。在证据收集的具体手段、方式上,法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任何具体的收集手段、方式,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空洞化、抽象化;以原告完成相当程度的举证作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与原告完成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导致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受害人举证难的效果大打折扣;原告无需证明初步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应当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表面的可能的联系”。可以尝试培养专业环境污染诉讼律师、构建环境污染受害人法律援助机制、发挥环境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保全上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举证难问题。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证据的特殊性与审判人员缺乏相应知识背景,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出现认证难。建议建立专家证人参与庭审、选拔环境污染专家型陪审员、建立环保NGO支持机制、制定环境健康与生态损害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全面解决污染侵权诉讼认证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