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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证据立法的重要内容,是证据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保全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则能有效、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那些容易消失和毁损的证据,同时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实现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对被追诉方合法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予以了保障。纵观域外的刑事诉讼立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设立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取证权和辩护权是尤为重要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考察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现状,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只对辩护人申请取证做了规定,而对证据保全制度没有做出规定,当然也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这样的设置既不利于刑事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也不利于当事人取证权和辩护权的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缺陷。本文首先对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进行论述,提出笔者的观点,进一步分析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之后对域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以备借鉴之用,并对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域外建立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先进之处,分析了我国构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基础,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包括:明确刑事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申请方式,明确刑事证据保全的主体,确立刑事证据保全的措施,确立被保全证据的保管和运用程序,构建刑事证据保全的救济程序,以及证据保全的费用承担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