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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在促进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保险权利的公私交融性,法律实践(立法、法律实施)和学界更多地倾向于对社会保险权的公法救济,而忽略了社会保险权的私法救济,特别是民事救济。经验和逻辑均表明:对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仅依靠公法救济机制,是明显不够的。在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所以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等问题同样需要考虑民事救济机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正是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文章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权的属性”。通过对学界现有研究的甄别扬弃,合理厘定社会保险权的内涵和外延,科学阐释社会保险权的性质和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研究垫定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权可诉性与司法救济的基础”。在系统论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理论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社会保险权可诉性的规定,深入剖析中国法律中社会保险权可诉性的独特问题。第三部分“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以国外典型样本的介绍为前提,有选择地梳理出国外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法律机制对我国的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司法诉讼制度评析”。结合我国实际,详细梳理我国社会保险民事法律救济的制度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材料和依据。第五部分“我国社会保险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为全文的重点,该部分力图以民事理论内涵为依据,系统构建契合社会保险权民事救济实践的法律制度,从中观和微观层面集中展示“社会保险权民事可诉范围和程度、请求权基础及竞合选择、诉的类型及构造、具体制度构建”等几个方向的制度完善建议。综上,本文研究发现社会保险权(经社文权利)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层面,被赋予了司法救济的属性。中国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救济问题体现在偏信公法救济,导致私法救济(特别是民事诉讼救济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既需要公法的干预,也离不开私法的保护。笔者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民事救济为切入点,梳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