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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第18届四中全会将完善刑诉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决议。作为改革的一个关键领域,这项制度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推动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协商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检察裁量权将会进一步扩大。然而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得当的裁量权将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地,实现犯罪预防。另一方面,当裁量权被滥用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犯,司法正义将受到破坏,司法腐败也应运而生。因此,如何运用好检察裁量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及完善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一章是检察裁量权的综合概述,内容包括介绍认罪认罚从宽视角下检察裁量权的权能,分析检察裁量权适用条件,阐释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阐述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应适用的证据标准。本文第二章主要阐述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包括裁量权的行使效率低下、检察官怠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从宽标准不明确、量刑建议不精细,当事人权益保障缺位等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第三章是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视角下的检察裁量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一是通过论述裁量权的价值,强调完善检察裁量权的必要性,二是通过介绍分析域外相似制度,从中抓取出合理部分,进而说明完善检察裁量权的可行性。本文第四章是针对行使检察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规制的建议。包括扩大不起诉裁量权、引入量刑标尺的理念实现量刑建议的精确制导,简化裁量权行使的审批程序,提升司法效率。另外,通过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等内部监督手段及辩护人参与、法院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对检察裁量权进行规制。防止裁量权滥用,出现新型司法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