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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能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缓解国内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但自我国食品安全预警法律制度确立以来,国内依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笔者认为这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有关,而且与风险预警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必须加紧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的研究。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可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公布等内容构成。因此,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的三个不同内容展开分析,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缺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监测食品源头风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公众不信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公布前未与公众展开充分的交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尚不规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反馈的途径单一。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本文在风险分析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欧美国家相关法律实践的双重启示下,结合法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要包括: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加强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激励;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建立独立的工作机制;建立一个让公众信任的开放透明的风险评估专家团体;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公开前,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尽快规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内容;构建多样化的信息反馈途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