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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作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惟一的道德情感,它来源于人的实践理性,是通过自由意志所确立的道德法则而产生的,所以敬重得以产生的对象是道德法则。
人的双重性存在是道德主体产生敬重的条件。单纯作为感性存在的人,他只能服从普遍的自然法则,不能自己设定自身的目的,所以不会产生敬重;而单纯作为有理性存在者,因为他在实践道德法则时不会因为任何外在的因素而对其产生阻碍,所以完全有理性存在者没必要产生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所以敬重只能产生于双重存在的人,产生于当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以道德法则为动机而产生行为的必要性时。
敬重是道德内化的前提。道德内化是把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要求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性并付诸于行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主体接受道德知识、进行道德选择、形成道德信念并最后付诸道德实践,这些都离不开人的主体性。而道德主体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就是道德内化的导火索和催化剂,是人们行为的动力因素,也是道德行为得以发生的一种心理基础。
选择是道德内化的动机。因为意志是自由的,而意志作为一种自由选择能力必然会受到约束,这也正是意志的自由选择能力会成为敬重产生的重要来源的原因。但自由的意志并非是善良的,一个自由的意志能成为善良的意志,其关键是意志自身必须以道德法则来约束自己,以道德法则为敬重的对象。只有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则,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遵守,也只有这种条件下的意志才可能成为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性。
责任实现了道德内化的外化。道德法则作为人们行为的决定根据,它排除了一切好恶之心,使我们敬重它,在我们心灵中意识到它对我们有一种强制的力量,不管我们是否愿意,只要我们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承认自由的理性的道德法则,我们就必须按照道德法则行事,因此我们个人的行为准则必须建立在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上,而体现在行为中的就是责任,因为只有纯粹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真正具有道德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