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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案件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汽车消费已进入高峰期,机动车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逐年递增,可以说交通肇事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痼疾。其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特别是“杭州5.7飚车肇事案”、“成都孙伟铭醉酒肇事案”等案件,引起了现实社会中以及互联网上强烈、普遍的关注。现行刑法框架下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中案件的需要。本文试图分析交通肇事中“逃逸”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希望对正确理解和适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有些现实意义。本论文全文近三万字符,分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四章。本文将通过对数起交通肇事典型案例的分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刑法本质”、“交通肇事罪(逃逸)共犯”、“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界定等几个交通肇事犯罪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析探索,以期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有深入理解,并有益于司法实践。第一章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问题。本章分为逃逸行为的刑法本质、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等三节,着重论述逃逸行为刑法本质、交通肇事逃逸、肇事后逃逸定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先讨论刑法本质中的逃逸行为,接着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及逃逸与交通肇事行为的关系,最后提出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关键词,以鲜明地表达笔者赞同认可的观点。也为后面章节的展开论述打好基础、抛砖引玉。第二章是交通肇事罪(逃逸)共犯问题,共分为二节。分别是共同过失犯罪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实践、交通肇事罪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争论。本章先从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以及传统刑法理论也不认可过失共犯说起,随后论锋一转,谈到最高法院《解释》已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四类人员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该四类主体可能为追求其它利益,置被害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于不顾,强令或指使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假如放纵此种行为,交通肇事案件会表现更加恶化的趋势。笔者在此章节中,试图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为证明共犯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提供有力支撑。第三章取名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本章共分为四节,是本论文中分节最多的一章,分别是:第一节交通肇事罪中的救助义务、第二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体认定、第三节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具体认定、第四节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本章先从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无论被害人伤势大小程度,也无论肇事时是否已构罪,都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分别详细分析交通肇事后普通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这二种法定的加重情节。最后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自首。该四小节分别论述不同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互独立性,但又都在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大前提下,相互联系紧密。第四章是交通肇事认定(逃逸)的司法审查。本章分为二节,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司法审查中的效力、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首节论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以及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审查之间的关系;第二节中,笔者通过亲身办理的案例,证实了司法机关经充分审查,有权否定存在违法或有重大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