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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为环境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法律责任,文章通过以法理分析与法条梳理并行的论证方法,试图厘清环境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法律责任的问题。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环境公共产品及其政府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此部分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其一,以公共产品理论为逻辑推理基础,结合相关学者论说以及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提出环境公共产品是指一切影响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物品以及环境服务,并据此勾勒出了环境公共产品的基本类型。其二,以汉语语境中“责任”的多元特性和政府责任研究的相关理论为基础,明确澄清了政府法律责任与政府责任这两个概念。其三,环境公共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环境利益的表现形式,这恰好奠定了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理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也是克服政府、市场失灵的客观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其四,在环境公共产品领域,政府扮演着三种身份角色,即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准环境公共产品的合作者,环境公共产品的管理者。第二部分,“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分类梳理”。这部分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其一,宪法责任包括职责责任和政治渎职责任。政府负有提供环境公共产品的宪法义务,公民享有政府提供环境公共产品的宪法权利。《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并要求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之责,是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宪法责任的依据。其二,根据对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的梳理,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三,在民事法律领域,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具有承担环境公共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二是具有承担停止侵害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三是具有承担环境公共产品侵权赔偿的责任。其四,在刑事法律领域,环境公共产品是刑法所保护的一种法益,政府不可例外的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三部分,“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难题破解”。这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规范依据存在立法理念偏重“管理型”立法、注重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形式单一且范围狭小、三大法律责任之间缺乏联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破解对政府充分承担起环境公共产品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二,要从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的法律责任。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明确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以保障政府环境公共产品法律责任的落实。完善选人用人法律制度、环境公共产品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严格追究制度以及推行环境公共产品审计制度,以完善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公共产品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损害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将环境公共产品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扩大环境公共产品公益诉讼的主体,将政府纳入到公益诉讼被告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