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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说明义务来源于英美法中的“Informed Consent”理论。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Informed Consent”的含义为:医师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风险以及其它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美国法上称为“告知后同意”,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医师的说明义务”,日本则为“医师的说明与患者的同意”,在我国一般称作“知情同意”。严格来讲,“Informed Consent”包括了告知(说明)和同意两层含义,在法律上这是两个不同层次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说明”是“同意”的前提和基础,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决定了患者同意的有效性;“同意”的基础是“知情”,而“知情”的途径就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医师的说明义务理论主要是在美国的判例中形成与发展,在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着比较成熟的理论,学说和研究也比较多。而在我国,对该理论的研究多以“知情同意”为内容,着重关注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忽略了对医师的说明义务的研究。因此,本文试图以“医师”为研究视角,对“说明义务”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师的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结合美国、德国的理论和判例进行研究。以民法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参考美国法和德国法的相关理论,对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背景、法律体系及内涵进行比较研究。最后结合我国的法律,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