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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立法对司法鉴定监督的规定却不多,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监督的机制和制度不完善导致了重新鉴定不断,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导致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司法鉴定监督的现状,发现监管制度的缺陷,着力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研究的现状及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力图实现的创新。第二部分,我国司法鉴定监督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监督的内涵进行阐述,然后过渡到我国司法鉴定的监督这个论题,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监督机制的不合理现状,并进一步探讨加强我国司法鉴定监督的依据。第三部分,司法鉴定监督的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内容: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监督。该部分首先对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指出当事人主义启动模式和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各自的优点和缺点;进而详细地介绍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及启动权的监督现状;最后,以我国司法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合理的司法鉴定启动权监督机制。对鉴定实施权的监督。该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鉴定受理的监督、对鉴定实施的监督、严格执行内部复核制度和对重新鉴定的监督。针对上述每一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问题,作者构建了具体的监督机制。对重新鉴定的监督。该部分主要论述了重新鉴定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对重新鉴定监督的措施。对鉴定意见的监督。该部分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对鉴定文书内容与形式的监督、完善告知制度、强化法庭质证、对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监督。在上述的每一方面内容里,作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构建了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第四部分,司法鉴定监督制度的构建与鉴定人的责任体系的完善。该部分首先论述了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监督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然后,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责任形式及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最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