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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我国新兴的融资方式,在为解决小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发展路径并不明朗,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同时还存在着刑事法律红线的冲击,股权众筹不得已而不断修正,成为了不合法的股权众筹。修正的种种行为都与我国真正的股权众筹相悖,也使得融资者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小心翼翼,增加了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美微传媒”股权融资拉开了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大幕,“飞度诉诺米多”成就了我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使股权众筹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尤其是在上位法缺失的今天,真正的股权众筹发展举步维艰,该如何在发展混乱的状态下明晰股权众筹的发展路径才是学界讨论的重点,而不是一味的一刀切,过度的放纵刑法参与经济发展。尽管股权众筹问题本身涉及到了经济学、金融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但是本文旨在刑法学角度对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行为进行探究,对股权众筹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解析,以探求正确的股权众筹发展之路。 第一章导论。通过梳理我国股权众筹相关规范及研究现状,明确我国股权众筹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厘清本文写作的重点。 第二章非法股权众筹的界定。对非法股权众筹的界定是本文写作的基础。通过探究股权众筹的概念明确股权众筹的应有之义;通过对私募股权众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发行进行对比研究对我国股权众筹再认识;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相关立法现状的论述明确我国股权众筹的合法化状态;通过与境外国家股权众筹的对比发现我国股权众筹的不足,最终以此为基础,在区分合法股权众筹、不合法股权众筹、非法股权众筹的情形下,界定非法股权众筹的概念即具有非法目的的,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股权众筹。 第三章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非法股权众筹的刑法风险分析。本章以第二章非法股权众筹的界定为基础,进一步探究非法股权众筹本质即非法集资。在明确了非法股权众筹的非法集资本质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行为按其违法内容归纳为行为主体的非法性、行为方式的非法性、行为目的的非法性三种基本类型,按其具体表现归纳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集资诈骗行为三种具体非法行为,并结合行为分类具体论述我国非法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四章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非法股权众筹司法对策的探究。在第三章明确了风险可能性基础上,明确论述非法股权众筹的司法对策。首先从筹资主体、筹资行为、筹资目的三个维度讨论实践中对于非法股权众筹行为的具体界定,接着提出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原则——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处理策略,并且以相关案例进行示范解析。 第五章非法股权众筹刑法规制之构想。限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股权众筹的规制不完善,司法实践对非法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案例不多。基于对非法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之必要性考量,文章对非法股权众筹刑法规制进行展望,提出设置非法股权众筹入罪的缓冲地带、在定罪量刑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合时宜的罪名进行限缩适用等改进建议。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鉴于目前非法股权众筹概念的模糊性,本文对于非法股权众筹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界定。 第二,不同于学界仅仅讨论非法股权众筹的刑法风险,本文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对处理非法股权众筹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对策,包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司法政策。 第三,根据我国非法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法律现状,提出了司法完善的改进建议。 因为股权众筹的研究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相关知识涉及到《刑法》、《金融法》、《证券法》等相关学科领域,鉴于笔者能力有限,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透彻,若行文中出现理解的错误与偏差,恳请各位老师与读者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