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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落下了帷幕,这是全球有史以来规模空前的一次气候谈判。会议提出,根据需要、根据科学要求减少全球排放,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毁林。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污染环境、生产技术落后、产品供大于求的企业,通过提高税费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限制性政策等方式,坚决予以淘汰。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中国表示将加快推入资源税的改革步伐。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4月1日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政府对资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多种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配合,而作为宏观调控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法,则在管理和调控资源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虽对资源税进行了几次改革,通过运用包括财税法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加大了对资源市场的调控力度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现行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调控。鉴此,如何运用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就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在该部分,主要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具体分析。实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着重从经济学和经济法角度,阐述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包括:跨洲税、权利金、资源超额利用税、资源耗竭补贴、欧洲国家的绿色税收革命,揭示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现行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接着从资源税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征税范围、单位税额等几个方面揭示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需要达到的目标。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完善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并就如何解决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