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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民间法批判研究的再批判,也就是说,针对的是现有民间法的批判成果,但最终是回归到民间法本体的研究。具体而言,本文主要指出现有民间法批判的误读及原因,所做的研究是评价性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再反思的角度,对现有民间法批判研究作一番学理上的解读,最终目的是为民间法作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针对目前学界对民间法的批判成果,笔者选取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回应,除去引言,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民间法研究的批判成果,第二部分一一作出回应,第三部分为全文结语。本文的第一部分即梳理民间法的批判成果。通过阅读,笔者发现,民间法的批判文献较多,且学者选取的角度各异,基于篇幅有限及笔者兴趣,本文将就三个最核心的质疑理论作出梳理:对民间法范畴的质疑、对民间法功能的质疑、对民间法命运的质疑。本文的第二部分即为民间法作出申辩,针对第一部分对民间法批判理论的梳理,第二部分则是对这三个方面一一提出再批判。针对第一个方面,笔者认为,民间法的范畴并不模糊。首先,模糊性与明确性是一对相对性概念,不能运用国家法的“明确性”标准去衡量民间法;其次在民间法规范的运行模式下,行为的变化性和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决定民间法无法达到完全的精确性。另外,由于民间法具有地域性、多元性,不可能对其做一个绝对清晰的描述和整理;第三,民间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这并不影响民间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最后,民间法并不是一个绝对模糊的概念,民间法的核心内容可以进行清晰的认定和辨析。总之,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造成了民间法所表现出来的相对模糊现象,但这合情合理,正是在此种状态下,民间法发挥着规范的功能,可以说,批判者所称的“模糊性”正是民间法所能达到地“明确性”。针对第二个方面,笔者认为,民间法的功能未被神话。首先,民间法中落后的规范不会阻挡法治建设的进程,因为这些内容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演化、会在多种规范的博弈中最终走向合理化;其次,民间法程序“简陋”其实正是其优点,简单、便于操作的程序能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执行力;第三,民间法有利于法治建设,它能够促进法律的推进、社会秩序的维护。综上,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民间法的功能。针对第三个方面,本文认为民间法不仅不会消亡,而且生命力比国家法更强。首先,我们应该超越国家法。所谓超越国家法:第一,不论当下还是未来,民间法与国家法都不是从属关系,应该走出以国家法为中心的评判模式;第二,民间法无论是优是劣,其命运并非只是被国家法所吸收或改造;其次,我们应该超越农村载体。城市和农村都是民间法的生存载体。最后,根据综上所述,笔者对行文内容做出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