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首要战犯的国际政治审判遭受了“恶法非法”的法理难题,随之引发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就德法关系的争辩。施克莱对这些进行了反思,创作了《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在书中她揭示出这些理论困境与某种错误而又难以自知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两大法学派之间的论战实质是一种意识形态对抗,而且这些论战背后隐藏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形态——守法主义。施克莱分别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同时揭示了这种共同的守法主义意识形态的局限性,无法为国际政治审判提供合理论证,强调绝对“忠于法律”,并且相信法律是客观“在那儿”存在的,信奉“法律至上”,割裂法律与其它社会上层建筑的联系。为此,施克莱并未转向反守法主义或其他法律思想,而是提出了一种新的守法主义观,对传统守法主义进行了修正。强调要认识到传统守法主义意识形态的局限性,“法不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法服务于政治。在这个多样化的社会里,我们应该把守法主义正确理解为“遵守规则”的意识形态观念,它并不独立、超然,而是位于社会连续体中与其它社会政治政策同时并存。只有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守法主义认识下才能为政治审判提供合理解释。 施克莱在提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守法主义思想的同时,也展示了她的法哲学思想。她以意识形态为认识起点,揭示出当时法理学界的种种意识形态错误和局限,提出了她修正的守法主义认识,展示了她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施克莱的意识形态是有别于极左和极右的大意识形态,是一种潜在的温和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广泛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以这种意识形态为分析视角能很好的揭示我们当今法学理论上的一些不足。她提出了修正的守法主义认识,这种守法主义恢复了传统的对法与道德、政治关系的理解,这是从亚里士多德一直延续到孟德斯鸠的传统认识,只是在十九世纪实证主义的兴起,才被改变和中断,这对法理学界有重大贡献。施克莱的守法主义认识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她的政治自由主义特别关注现实,强调对多样性选择自由的保障。在施克莱看来,要保障个体自由,必须保障个体选择权,尊重并维护选择的多样性。对多样性和宽容的强调是对每一个差异个体权利的强调,唯有此,差异化的个体,才不会在忽视差异性的单一共识压迫下被剥夺自由。这种政治自由主义认识对于我们当今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解决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