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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展,可谓是“源远流长”。我国历代统治阶层都对赌博持否定立场,大都立法禁赌但是成效都不甚理想。2005年,我国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但赌博问题有增无减。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我国刑法303条对赌博罪的规定提出质疑和反思。笔者也正是立足于此而写作此文的。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赌博犯罪及其刑事政策概述。在本章中,着重探讨了什么是赌博行为。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赌博是行为人自愿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博取输赢的行为。在本章中,笔者还着重探讨了赌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了什么是“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以及二者的互动关系;其次,笔者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对赌博所持的刑事立场;最后,笔者以赌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对赌博问题实行的“抓大放小”刑事政策的合理性。第二章,对赌博犯罪构成的分析。本章着重分析了赌博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对赌博罪客观方面的三种表现形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作了详尽的分析。笔者在分析赌博犯罪构成的同时指出了我国刑法303条的“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的地方。为第四章的赌博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作铺垫。第三章,赌博罪的司法认定。本章主要探讨了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赌博罪与关联犯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是赌博犯罪与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分。本章中还对赌博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作了阐述,主要是赌博罪的罪数形态和片面共犯在赌博罪中的表现,认为片面共犯在赌博类犯罪中是可以存在的。第四章,赌博犯罪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今天,赌博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使赌博种类日益翻新,形式和花样层出不穷。与此相比,我国刑法的规定则已显得相对滞后,不能有效应对愈演愈烈的赌博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罪名设置不科学,刑罚配置不合理,主体规定不完善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风俗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对赌博犯罪立法进行完善。主要是:设置赌博类犯罪,细化赌博罪名;完善赌博犯罪的主体,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活动;根据各种赌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配置相应的刑罚,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完善网络赌博犯罪立法等。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合理疏导国民的投机娱乐心理,发展、扩大公益赛马彩票等事业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