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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答”即诉讼答辩程序,被认为是了解英国普通法基础的三大程序性机制之一,其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诉讼当事人能够掌握的唯一环节,对英国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转变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本文以诉讼答辩的发展变化为视角,探讨英国司法实践中程序与权利观念的变化。概括答辩时期,在无所不知的“证人”主宰的判决之下,被告依据固定的程式回应原告的控诉——宣誓否认原告所提的所有主张和事实,若被告不进行回应则要承担自认的法律后果,故选择否认宣誓的程序是胜诉所必须的,程序先于权利观念在司法程序中开始萌芽。在陪审团引入之后,无所不知的“证人”变成了12个凡人组成的陪审团。随着陪审团的职能转换——成为案件事实的裁决者,而由凡人组成的陪审团不可能了解所有事实,这就使得其致力于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以作出公正的判决,此时,当事人在概括答辩模式下不能够提出的特殊事实得以提出,“承认与避免”的特殊答辩得以产生。随着特殊答辩的应用,普通法的实体法律规则逐渐积累,有关程序使用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使得特殊答辩走向了僵化的道路,而程序先于权利观念也随着普通法的发展得以强化并固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普通法自身不断调整答辩模式,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16世纪,衡平法允许书面诉答,使衡平法诉答程序深受大众喜爱,加上教会法在欧陆的广泛传播,普通法上的诉答程序也开始了书面化,并随普通法的发展逐渐规范。衡平法院及书面诉答的出现开始动摇了英国民众心中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诉答因普通法固有的缺陷不得不走上了格式化的道路,简单的修补对于诉答程序来讲已杯水车薪,公众对诉答程序的不满愈加强烈。直到19世纪对诉答程序做出彻底的改革后,诉答程序中,注重程序形式的天平倾向了权利保护的那一侧。至20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诉答程序又为实质权利及正义的实现做出了多次调整,诉答程序明显简化,程序优先逐渐让位于权利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