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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办理预付卡,并凭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多次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本文将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限定在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消费需要而办理预付卡业务,并且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法人与其他组织。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具有资金预付性的特点,因而相比传统的即时消费存在更高的风险性。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不高,使得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旨在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分析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情况和原因,借鉴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关于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提出建议。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是对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明确预付式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也是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债权人。将预付式消费者的范围限定为购买并持有预付卡消费的个体公民,并提出预付式消费者还应当享有隐私权。接下来分析预付式消费者是通过预付式消费合同成为预付式消费者。指出预付式消费中,预付式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着很高的风险。第二部分是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现实状况及原因进行分析。首先很明确地指出了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四种情况,包括“携款潜逃”侵害预付式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问题、泄露预付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问题、不披露真实信息侵害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以及利用“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同时针对所产生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这与我国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不健全、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预付式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有着联系。第三部分是预付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成功经验与启示。在保护预付式消费者财产安全权方面,美国通过账目公开和余额监管的方式,日本通过交付担保资金的方式,台湾地区通过明确发卡主体的履约保证方式来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在保护预付式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通过明确发卡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来维护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保护预付式消费者自由选择权方面,台湾地区通过制定规范合同条款为预付费消费者的权利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些措施为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提供积极的参考。第四部分就如何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以及自由选择权提出相对应的建议。授权银行监督经营者依法使用消费者的预付金以及强制预付式经营者购买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监管力度,在法律上明确预付式消费者的隐私权,建立信息披露查询平台来扩大消费者知情的渠道,建立预付式经营者的信用档案披露经营者的信用情况来扩大消费者知情的内容,以及制定明确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来切实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