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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在诉讼中,当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且这些问题又超出了常人能运用一般知识能够解决的时候,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法官往往需要求助于该方面的专家,由专家提供专家证据帮助法官扩展其认知能力,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鉴定结论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法定专家证据形式,其在帮助法官处理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单一的鉴定结论制度存在功能上的缺失,在实务中,对于许多专门性问题,有些可以直接地由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作出鉴定结论即可以加以认定,有些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本文从专家证据的概念、特性及功能切入,在比较两大法系专家证据制度优劣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修改我国的法定证据种类,把“专家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替换现有立法中的“鉴定结论”,使专家证据包含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两种下位类证据形式,建立缔合的专家证据制度。本文针对该制度进行了论证,并对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进行了合理分工, 建议在有对口的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存在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唯一的专家证据形式,在没有对口的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存在的情况下,专家证言是唯一的专家证据形式,解决了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的“竞合”问题。本文还提出,继续维持专家证人的中立地位,以保持原鉴定结论制度中立性强、准确率高、公信力强的优点,并通过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最后,本文还针对建立缔合的专家证据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