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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外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理论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开始习惯性地适用,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和认可。刑事和解建立在恢复正义理论之上。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物,刑事和解的产生具有时代意义。但是,理论认识上存在分歧,实务操作中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严重背离刑事和解的初衷。在片面的恢复正义理论和法益失衡观念的影响下,误将刑事和解视为刑罚和赔偿之间的对价关系和错误地将对法益的侵害等同于实害结果;实践中盲目适用刑事和解具有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向歧途的危险,比如“扩张”或“紧缩”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利于法益保护,对死刑适用刑事和解缺乏有效审查、对大量存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以及不适当抬高被害人地位等,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严重背离刑事和解的价值初衷。追根溯源,刑事和解中没有坚持法益衡平理念和法益保护理念。反思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错误,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树立法益保护理念。刑事和解起于法益保护,终于法益保护,法益保护的衡平理念应贯穿刑事和解始终。明确刑法法益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刑法法益作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判定标尺具有合理性。首先,犯罪侵害的法益为私人法益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实质要件。如果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单一法益的,单一法益应为私人法益,如果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复合法益的,可将复合法益分为主要法益和次要法益,只有在主要法益和次要法益都为私人法益的情况下刑事和解才能使用。其次,法定程序的审查认可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形式要件,审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是否违背“自愿”原则以及犯罪人是否具有再犯的危险。总之,只有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地适用刑事和解,进而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和解尽管尊重了被害人个人的处分权,但并不是无原则和恣意的。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突破公共法益,更不能危及公共法益和私人法益之间的平衡,否则,设置得再完美的制度在社会效果上都是无效益也无效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