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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司法权的运行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司法权乃是作为个人私权利的保护器出现的——这既赋予了司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其保障个人权利之价值取向上的唯一性。但是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司法权在继续其对个人私权利的守护之外,也更多的有了对公共利益的关怀。而时至上个世纪60年代,司法已经可以直面公共利益的逼问了,并越来越体现出当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对公共利益的偏重。新闻传媒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发展势态。新闻自由从一开始乃是在个人私权利——表达自由——当中引申出来的,所以其在运行时便被赋上了私权利的属性。但是此后新闻也将目光投向了公共领域——其对公共领域的关注较司法权为早——它促进了公共舆论领域的形成并在此后一直以公共利益的表达者自居。当然,由于现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传媒技术也在进行前所未有的革新,以至于传媒和公共舆论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分离——这种趋势在很多时候使得传媒发出的声音并非是大众舆论的真正表达——由此引发出现代传媒的双重“人格”:具有舆论监督意义的传媒和不具有舆论监督意义的传媒——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现象。司法和传媒的这种现代转向需要被我们的司法界所注意,并由此引发对现代司法和传媒关系的思考。特别在我国的司法界,司法权对公共利益的思考是近晚的事情,司法和传媒两端均不成熟,两者在实际的运作中也的确存在着分离。本文旨在挖掘这种分离的内因,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分引言、主体、结语三部分内容。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写作的目的、涉及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研究设想、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创新性。主体部分共分成四章。第一章笔者对司法权及其运作作了历时性的考察和法理上的分析,结合英国早期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的态度转变来论述司法权理念从古典时期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思路向现代当个人私权利和公共利益遭遇时更倾向于作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的思路的一种转变。第二章考察了新闻自由理念的传统意义——乃是一种个人表达自由的延伸,进而从新闻自由在当代所呈现的新特征引出思考,论述新闻自由的近代趋向——其促进了公共舆论领域的形成并在此后一直以公共利益的表达者自居。本章还论述了由于现代传媒的商业化趋势和传媒技术的革新,以至于传媒和公共舆论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分离,这种分离的趋势使得传媒发出的声音在很多时候并非是大众舆论的真正表达——由此引发出现代传媒的双重“人格”:具有舆论监督意义的传媒和不具有舆论监督意义的传媒。本文第三章论述古典意义下司法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如果司法权一味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个人言论自由的私权利表达,一则将难以解释新闻自由权的现代运行特征,二来将最终造成对公众表达自由的损害。如果司法不能认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职责,其将无视新闻监督的公共利益属性,结果是造成司法权在面对公共诽谤类案件时遭遇尴尬,并同样将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保护的缺位。第四章论述了现代司法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契合。在当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发展极具复杂性,传统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两分势态已经渐趋模糊,公权力产生了向社会权利回归的现象,而私权利也呈现出向社会性权利的进渡。权利的运行越来越趋于社会性公共利益的考虑,无论是司法权还是新闻自由权都是如此。司法权作为一种倾向于社会性利益考量的公权力存在和新闻自由权利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权利”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诉求是两者的契合点。对此,笔者结合对美国公共诽谤案件处理的历史进程的考察和思路整理进行论证。本文结尾处着眼于现代理念下的司法和传媒的契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对我国的相关发展作了评价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