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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加强政府的监管是主流声音。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发展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控制力来去除市场中种种不良现象的国情中,似乎加强政府监管就成了必然之意。然而政府监管能否无限制的加强下去,或者说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政府监管进行控制有多种手段,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而法律手段中又多以经济法上的手段为主,但是,从我国目前监管主体的控制情况来看,似乎监管行为本身并没有得到非常有效和科学的控制,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是不是控制方式和手段本身除了问题。本文着力以行政法学的视角,阐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不仅仅是靠加强监管就能实现的,监管者自身行为的规制不可忽视。文中主张将对政府以及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进行行政法上的控制。减轻由于政府监管失灵而给市场带来的阵痛。笔者试图在这些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只有从源头上对行政主体定位以及行为作出有效控制,才能保证监管行为的科学合理。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以行政法控制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行为的必要性。以案例的形式引发出对监管主体进行行政法控制必要性的思考。第二部分,阐明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一般理论及其各国的监管实践情况。为后文论述行政法控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引导和铺垫。第三部分,以行政主体为轴心展开对证券行政法律关系的讨论,透析国务院、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对其在行使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行政法控制。这部分内容是以静态观察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控制的内容。第四部分,在明确市场主体角色定位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几方面的重要的监管行为作出行政法上的控制。包括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控制,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控制以及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控制等内容。这部分力求从动态分析的角度对监管主体各种监管行为如何作出有效控制进行论述。通过这四个部分的论述,对如何从行政法角度对监管行为作出有效控制进行框架性的描述,希望能够对实践当中的监管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