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立法理念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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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孕育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壤。与任何历史过程一样,股票期权都是充盈着偶然的必然,这也正契合了哈耶克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理论。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预示了期权的产生,而辉瑞公司一次合理避税竟然孕育了股票期权的种子,真正把股票期权这一金融工具引入公司治理的是美国。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为了更好的规制股票期权都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立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着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人们认识到对股票期的法律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在我国,10余年的企业体制改革之路波折起伏,现在已到了关键时期:2005年我国相继颁发了新《证券法》、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治理,明确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人力资本产权化研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股改已经进行到了中期,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期权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被引入我国,除了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层进行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将背负更多的使命。股票期权是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创新,这一制度设计需要与其它相关制度相配合,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冲突和对传统观念的冲击,立法成本高昂。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股票期权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正式规制产生了许多问题,为了规避法律制度的障碍导致了国外常见的股票期权并未得到原汁原味的贯彻,偏离了其初衷。股票期权立法取向与实践的需求呈现出了一种背离趋势,这使我们意识到股票期权在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立法理念的缺失,只有解决了立法的必要性问题,才能在清晰的立法理念指导下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才能建立具有弹性的股票期权制度。 随着2005年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规范意见》,对股票期权的立法又提上了日程。同时改革的序幕已拉开,相关制度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将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的繁荣、公司治理的完善须臾不离,它就像一朵小浪花一样推动着改革之船的前进,改革的动力又将使其发展壮大。新《公司法》颁布,我国公司的立法理念逐渐完善,这为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希望。当黑暗已离去,黎明还会遥远吗? 本文共四万字左右,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问题的提出;有关股票期权的文献综述;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理论工具和相关概念的界定。通过导论部分的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对股票期权立法理念与制度的探究既有理论研究价值,又有实践意义。从分析股票期权产生的社会土壤为起点,指出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有其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及理论基础。我国法律界对股票期权也一直有所关注,主要集中在对其性质、特征、法律障碍和立法体系的研究。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首先是立法取向的问题。从现阶段我国公司立法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存在立法理念的缺失,我们需要以一种独立的法律思维而非经济思维,来考虑股票期权的发展方向。本文把这一制度放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深入分析了我国国情,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股票期权在美国和日本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揭示股票期权与其赖以生长的社会土壤的价值理念之间的关系。笔者对美国和日本两国股票期权的分析得到启发,指出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必然有其建立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条件、文化氛围以及理论基础,这一分析有助于研究股票期权在我国是否具有适应性。 第三部分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法制构造及其相关理论,从法理的角度指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并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法律对股票期权予以规制的必要性。本文以动态的角度分析了股票期权计划中的法律关系,对股票期权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揭示了股票期权之所以具有期待权性质的原因。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面临的外部环境缺失与公司治理障碍,并从法理念的角度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所面临的问题。股票期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推崇,在我国却迟迟未能建立起完善的股票期权制度,分析其原因,法律规则固然存在障碍,但最主要的还是立法理念的缺失。本章指出股票期权制度设计要避免重约束轻激励,缺乏自由主义和人文关怀,要在激励与约束并重、自由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指导之下建立具有弹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第五部分分析了股票期权与我国当前相关制度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转轨的历史背景之下,股票期权的实施将触及到改革的最核心。虽然股票期权的实施有诸多的困难,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百废殆新,相关制度建设正在稳步进行。本章把股票期权放入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对股票期权的规制;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化的股票期权;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制度的建设将与我国相关制度改革休戚相关、相辅相成。 第六部分对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我国民法并没有把期待权纳入体系之中,因此对股票期权的规制不能依赖于期待权的规定,必须寻求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经理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为基础,《证券法》、《税法》、《会计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法相配合的股票期权法律体系,并从公司法理念的角度对我国建立股票期权制度提出了建议。 文章的第七部分是对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展望,也是本文的结束语。回顾了股票期权的发展轨迹,以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国在20世纪初掀起了探讨股票期权的高潮。迄今为止,国内对股票期权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比较多,来自法学的相对较少。在法学领域的探讨往往集中在对法律障碍以及股票期权立法体系研究,这就造成了研究已趋于瓶颈。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以分析股票期权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为起点,由此揭示股票期权与其赖以生长的社会土壤的价值理念之间的关系,找到了孕育股票期权的社会环境,并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把它放入我国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分析了目前相关制度改革与股票期权相辅相成的关系。本文对股票期权的法律研究跳出了具体制度设计的圈子,认识到法律规则的制定必然是在一定的立法理念指导之下,股票期权在我国之所以存在种种障碍,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面临着立法理念的缺失。迄今为止,对这方面的研究国内尚少。本文对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立法体系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理论研究水平有限,旦愿能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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