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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发展健康保障体系,以保障人群尤其是贫困人群免于因昂贵的医疗保健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中国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与激烈的社会变革,所有这些变化都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于缺乏疾病风险的有效保障能力,因病致贫现象已成为我国贫困农村地区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实现健康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是国家卫生政策的最终目标之一。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加大,卫生服务公平性研究更有意义。如何为最贫穷的人群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制度以抵抗疾病的经济风险,依然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政策问题。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指出,在一些中低收入国家,相当多数的贫困人口缺乏抵抗疾病经济风险的保障制度。在我国,健康保障制度是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如何建立起公平的和可持续的健康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地区亟待解决的政策性难题之一。本研究是欧盟“在中国和越南建立公平的和可持续的健康保障制度”项目的一部分,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的公平性,描述和比较分析贫困人群和一般人群从新型合作医疗中的受益程度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山东省的3个县(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3个县(市)进行调查和分析。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分布,在山东省选择了经济相对发达的章丘市,经济中等发达的昌乐县,经济欠发达的东阿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选择了经济相对发达的青铜峡县,经济中等发达的永宁县,经济欠发达的中宁县。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每个县随机抽取相应的乡镇和村。本研究利用定量资料和定性资料相结合,对定量资料采用单因素和多因素统计方法,分析影响调查地区参合农民卫生服务利用情况和受益的公平性。本研究的主要结果:按收入分,低收入组和高收入组参合率低于中等收入水平的各组,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人群参保率较低。从调查地区看,经济条件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参保率则更低。山东省参合率整体上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于贫困户来说,民政部门代缴合作医疗保费的政策落实得还不够,依然有很多低收入的贫困户没有加入到合作医疗的制度中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农民的需求得到释放,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更多地利用了卫生服务。35岁以下低年龄人群参保率较低,定性调查提示出现逆选择的现象,部分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也被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4周就诊率和年住院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卫生服务利用公平性上相对较好,但依然有60%以上自认为患严重疾病的参合农民没有就诊。参合住院农民中有接近一半(48.14%)的人由于遭受灾难性的医疗费用而导致贫困,中低收入组发生致贫性医疗费用的比例最大,有将近60%的中低收入组住院农民发生了致贫性医疗费用。超过60%的家庭从合作医疗中受益。门诊的受益公平性,章丘受益略微倾向于穷人,而昌乐县则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住院的受益公平性,章丘市、永宁县和昌乐县相对公平,青铜峡公平程度也较好,中宁县和东阿县住院受益的公平性最差。影响门诊的受益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年龄、教育、距离和地区等;影响住院受益程度的因素主要有:收入、地区和住院医疗机构级别等。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度总体较好。结论:参合农民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和受益的程度大小是受多种内在和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农村居民住院的经济负担依然较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有限,只能初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的发生,但作用十分有限。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而导致的贫困依然十分严重。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服务,经济水平越是发达的地区、地理位置越是优越的地区其参合农民受益相对公平。不设起付线或较低的起付线有利于降低低收入人群接受卫生服务和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的门槛,但它并不一定能改善受益的公平程度。同一级医疗机构采用固定比例报销有助于提高公平程度。政策建议:1)发展地区经济、创造便利的交通环境;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到乡镇卫生院就诊;2.)民政部门应实施为低保户等低收入人群缴纳合作医疗保费的政策;3)取消或降低住院起付线,门诊统筹设置封顶线。同一医疗机构内部采用固定报销比例,或增大低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合理测算费用报销比例;4)改革付费方式,对于贫困农民应考虑医疗机构为他们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以保障这部分人群能够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5)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发生灾难性的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给与更多的补助,特别是那些贫困家庭和临界贫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