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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业虽是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但若追溯渊源,却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9世纪初(1801年),英国人詹姆斯·安德森博士(Dr. James Anderson)就有了集装箱运输的设想。1但是,早期集装箱运输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初期(1900年),在英国的铁路上集装箱才被真正用来运输货物。而集装箱被运用到海上运输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人马尔康·马克林(Malcon Mclean)首次建议集装箱运输应实行“海陆联运”2,才真正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的优势也开始展现。现如今,集装箱已被大量运用于现代航运,但由于集装箱种类多、体积大且造价昂贵,能有实力购买足够集装箱来用于运输的人并不多。此时,为满足日益增加的海运业务,催生了一个新兴行业,即“集装箱租赁”。然而,在航运经济已成为全球重要支柱产业的今天,依然鲜有人对集装箱租赁的法律规制进行较为深入和透彻的研究,使得该领域的理论资料、法律法规均相当匮乏。所以,笔者希望借本文,尝试对于集装箱租赁进行一次系统性的研究。文章分为五个章节来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租赁、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并对海运集装箱租赁所涉定义进行了评述;第二章先以图表的形式对于集装箱租赁实务进行了说明,对常见的集装箱租赁模式进行了介绍,且在阐明集装箱租赁合同的性质和主要条款的基础上,根据供箱主体的不同,对于其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章着眼于海运集装箱租赁环境下的违约纠纷,分别对于租赁箱的法律属性、权属确认、债权实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则对于港口经营人在租赁集装箱上留置权的适用、集装箱因第三人原因灭失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笔者的认识。第五章为结论。笔者希望通过对于上述问题的梳理,进一步规范集装箱租赁行为,完善集装箱租赁合同内容,并为集装箱租赁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