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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法典的制定备受推崇,法典的完备性象征着—国法律体系形式理性的程度。然徒法不足以行。即使再完备的立法也会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一点在不断变迁的社会中尤为明显。任何一国的法治,最终必须落实于个案之中。缺乏个体公平就没有整体的正义。欲实现个案正义,法条本身当然关键,但是对法条的解释也同样重要。因此,解释论成为法律制定之后的重要研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4条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该条共35个字,确定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以第24条为中心,学者和司法实践在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模式、登记和交付的关系和善意第三人的外延上存在不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0条并未给这些争论画上句号,反而激起更多疑惑。本文就是以解释论为视角,以期在研究第24条的过程中有所收获。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第24条之适用范围。该章简单介绍了整个《物权法》对于特殊动产各类物权的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本文的研究对象。特殊动产用益物权目前还属于立法论的研究范围,特殊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采取“债权意思+登记对抗”变动规则,特殊动产质权自交付时生效。因此,从适用对象来看,第24条主要涉及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第二章: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这是本文的核心,分别涉及特殊动产交付和登记的效力。该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交付的效力。分别研究“债权意思+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两种模式,认为后者更加符合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即交付具有生效效力。第二部关于登记的效力。对登记生效说的观点进行分析,认为该说不符合文义解释和物权法定原则,第24条没有赋予登记生效效力。综此,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第三章:特殊动产的占有和交付。这一章主要讨论“一物二卖”中取得登记的买受人和取得占有的买受人的优先关系。在介绍“登记优先说”和“占有优先说”两种观点之后,本文对两种学说进行了进一步分析。本文认为登记优先说在分析结果上较为妥当,但是分析过程不尽完美;占有优先说则正好相反。基于二者在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上可以互补,本文尝试采取了一条折中路径:登记受让人根据第24条享有取得所有权的优先利益,根据这一利益有权要求占有买受人转移占有,受领占有时取得所有权。第四章:第24条之第三人。本章的研究对象是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该部分在简要介绍民法上第三人的概念之后,分别对日本法上的第三人、我国理论研究中的第三人和司法实践中的第三人进行论述。基于前述积累,本文对于第三人问题进行了两个层面上的研究:一个是抽象理论分析,另一个是具体类型分析。抽象理论上,第24条第三人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交付未登记”的情形,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登记的信赖。具体类型上,本文以虚构案例为基础,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