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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们因户婚、田土、钱债、继嗣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在清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和民事活动的层面都有所扩大。该文以民事诉讼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民事诉讼群体诉讼情况的类型化研究,试图对清代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社会地位及生活状况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揭示,并冀借此探讨清代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与清代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内在性联系,以及清代社会稳定发展的秩序性因素。
全文分置七章。
第一章以大量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为研究主体,围绕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农民的诉讼意识、诉讼事实、法律地位等问题,探讨了传统社会中,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父权家长制以及宗族、村落组织结构等等经济形态、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稳定与变迁的关系。
第二章从等级的角度论述了特权阶层——士绅参与诉讼的情况,以及其如何利用“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责任的问题。
第三章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述了商人群体的诉讼与经济秩序的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了工商皆本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使商人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中更多借助于契约、诉讼等手段来保证自己的权利。
第四章着重讨论了僧道人等在寺观产业所有权与处置权问题上与捐献者、地方士绅等形成的诉讼纠纷,以及在寺观这个神圣而又世俗的空间中,官、民、僧道等群体试图通过经济手段掌控信仰并最终实现其各自利益的实践。
第五章对妇女的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事实进行了探讨,从法律与社会事实的双重角度论证了现实生活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礼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在妇女问题上存在的契合与分离。
第六章中的“中人群体”虽然并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但他们对于限制纠纷、解决诉讼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它既体现了人们契约意识的增强,也反映了社会秩序维护的“人为”性因素。
第七章从“官”的角度,探讨了其对民事诉讼的态度和审断原则。地方官对综合情、理、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仅使一案一例得以及时、正确的判断,而且从社会变化发展的角度,他们结合实际的判断,弥补了国家法律无法跟随社会之发展、社会组织无法适应社会之变化所带来的秩序维护的缺漏。可以说正是地方官的变通裁判,才部分的形成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在变化中得以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