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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是一项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并且,长期以来,该规则在英、美等国的刑事审判中被视为基本的证据规则而存在。品格证据规则的核心在于避免品格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产生的偏见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发现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提高审判的准确性。对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这一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的相关性为出发点规定了详尽的规则以指导司法实践。本论文从对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出发,具体分析了英、美成文法与判例法中的品格证据规则,进而提出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建立品格证据的构想。本论文除了引言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品格证据的基本内涵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明确界定了“品格”在证据法学语境下的含义,并指出了“品格”所具有的特性——独特性、积淀性和稳定性。其次,分析了品格证据的概念,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性或性格特征,并进而推论其依照其品性或性格特征而行事的证据。另外,笔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品格证据进行了分类。按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名声证据、意见证据和先前行为证据。同时,笔者也指出了品格证据所具有的特征和历史沿革。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品格证据规则的诉讼理念。首先,笔者分析了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问题。文章指出,品格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诉讼证明对象。这时,品格证据不仅与被告人的可信性相关,而且与其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相关。然而,品格证据在大多数情形下只与诉讼参与人的可信性相关,且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进一步否定品格证据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的相关性。其次,笔者依次解构了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证人品格证据规则及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两国对品格证据运用的立法例及判例,并勾勒出了品格证据规则在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趋势。同时,笔者也指出了英、美两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共同点与不同之处。其次,笔者简略地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品格证据规则的立法例。最后,笔者从法律思维传统、诉讼模式、诉讼证明标准这三个方面出发探讨了两大法系国家在品格证据规则方面出现立法差异的原因。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建立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的制度建构。首先,笔者指出,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有利于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有利于完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其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中可以建立系统的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建立该规则并不存在制度性障碍。最后,笔者详细论述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建立品格证据规则的基本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情拟出了一套品格证据规则草案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