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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担保制度即是与经济运营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之一。“担保也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1,由此可知担保法的重要性。在动产或债权上设定担保物权时,通常设定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虽然还有动产让与担保及债权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但是在现实交易中质权或让与担保等制度的利用率较低,为了提高动产作为担保物的可利用性,韩国制定了《动产、债权担保法》(以下称为“韩国动产担保法”)。在韩国现行法体系中可以利用的动产、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质权及交易习惯中普遍存在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制度。但是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质权与让与担保具有其独特的担保功能,但是因为未能满足经济交易的需要,所以其被指具有诸多弊端。韩国《民法》规定的质权由于严格遵守占有原则,所以在现实交易中基本无用武之地。因为动产质权需要质权人占有质物,所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很难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原材料等动产上设定质权。另一方面,设定质权有可能给占有质物的人增加一定负担。本文的重点是论述韩国的动产担保制度。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范围和方法;第二章是韩国动产担保权的内容与效力部分,阐述了韩国动产担保权的成立、内容与效力以及动产担保权的救济;第三章是韩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部分,阐述了登记簿的结构与证明书、登记事项与登记方式、登记机关与登记程序以及动产担保登记的效力;第四章是韩国动产担保权的实现章节,阐述了韩国动产担保权的实现方法、事前约定的许可、实现步骤以及假处分和异议申请;第五章是韩国动产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部分,从动产担保体系结构的合理化设计、动产担保权的合理实现和动产担保登记机关的统一角度阐述了我国在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点并借鉴韩国的相关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