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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前,关于自首制度的适用仅局限于自然人。当犯罪主体由一元向二元嬗变后,由于刑法对自首制度能否同样适用于犯罪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单位自首的适用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理论界,对犯罪单位能否适用自首产生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界相关的刑事判决也对单位的自首问题认定不一。针对司法实务界中出现的一系列认定单位自首的疑难问题,司法机关分别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09年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虽然这两个司法解释只是针对走私犯罪和职务犯罪而言的,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犯罪单位是可以适用自首的。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单位自首制度,因此对实践当中出现的单位自首的认定及相关问题,还缺乏一个统一而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效力及与单位自首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构建尽自己一份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对单位自首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关于单位自首能否成立的两种不同观点,并结合了相关案例予以说明;其次笔者结合理论界的两种不同意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单位自首可以成立;最后笔者提出了单位能够成立自首的四个依据。论文的第二部分,是笔者关于单位自首认定的论述。主要对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行为基于单位的意志、自首行为须以单位名义实施这四个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的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与单位自首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的论述。笔者首先论述了单罚制下成立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其次对单位自首中是否也存在准自首和特殊自首进行了论述;最后笔者就单位自首过程中,代表单位自首的人员投案后逃跑及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论文的第四部分,笔者首先就单位自首的效力进行了论述,并且分析了其原因;然后笔者又从单罚制情形下和双罚制情形下,对成立单位自首的单位本身和其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罚进行一个详细的阐述。论文的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建立单位自首制度的一些个人建议,希望能为建立和完善单位自首制度尽些绵薄之力。